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114号之六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府谷镇。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 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现原告方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乾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房产的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