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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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异23号
异议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商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A289FOWX。
法定代表人:钱业军。
委托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会信用代码:9133062160966099XG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
委托代理人:沈志青,绍兴市越城区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2021)浙06民初41号原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易公司)与被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鲁易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了广越公司名下711处房地产及银行存款。广越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越公司异议称,本院(2021)浙06民初41号民事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1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查封其711处不动产,并冻结其开户于浙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存款账户×××、浦发银行嵊州支行存款账户×××、工商银行嵊州城西支行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共计4927093.89元。其认为查封的711处不动产价值已明显超出鲁易公司申请查封的标的18000万元。根据财产保全告知书,查封其越剧艺术城1幢一层不动产60处,面积合计1156平方米。查封2幢一层不动产100处,面积合计2479.72平方米。查封3幢一层不动产58处,面积合计1137.24平方米。查封4幢一层不动产89处,面积合计1137.08平方米。查封5幢一层不动产80处,面积合计1065.45平方米。查封一层面积总计6974平方米。查封1幢二层不动产32处,面积合计606.23平方米。查封2幢二层不动产75处,面积合计1931.06平方米。查封3幢二层不动产51处,面积合计1005.01平方米。查封4幢二层不动产74处,面积合计1444.87平方米。查封二层面积总计5073.3平方米。查封2幢三层不动产45处,面积合计1335.43平方米。查封3幢三层不动产23处,面积合计532.6平方米。查封4幢三层不动产24处,面积合计515.93平方米。查封三层面积总计2476平方米。按照其对外销售价格,一楼均价32000元/平方米,二楼均价23000元/平方米,三楼均价19000元/平方米。查封的不动产按销售价值已达386891000元,远超鲁易公司申请保全价值。查封其可售房产,将导致无法正常销售回款,难以正常支付工程款。请求:1、解除超标的部分不动产的查封;2、解除其浙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存款账户×××、浦发银行嵊州支行存款账户×××、工商银行嵊州城西支行存款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鲁易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4)》第五条约定,广越公司如果在2021年1月30日前仍无法将壹亿元工程款、壹仟万元履约保证金、利息、违约金及工程补偿款和其他应付款支付完毕,则广越公司自愿将越剧艺术城可售商品房网签给鲁易公司,用于冲抵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违约金及工程补偿款。抵偿价格按一层商品房16000元/平方米、二层商品房9000元/平方米、三和四层按7000元/平方米计算。广越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付款,其按上述约定价格要求查封711套营业房合情合理,没有超标的查封;2、广越公司以2020年底以前的网签价格为标准,认为超标的查封完全是无理的;3、广越公司提出对711套营业房作评估,其明确表示不同意评估。评估、拍卖中间环节复杂漫长,且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拍、二拍、三拍,而且三拍定价很低,如果按评估价来认定是否超标的,极有可能会导致部分营业房解封,造成鲁易公司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法院虽对异议人提出评估一般予以认可,但本案情形完全不同。本案是双方已对房屋折价充抵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无须再行房产评估。广越公司提出的超标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21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浙06民初41号民事裁定,冻结广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3日,本院对广越公司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查封广越公司名下越剧艺术城711处不动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广越公司浙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存款账户×××,已冻结4875649.33元;冻结广越公司浦发银行嵊州支行存款账户×××,已冻结51444.56元;冻结广越公司工商银行嵊州城西支行存款账户×××银行账户,冻结为0元。2021年5月11日,广越公司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经本院书面通知,异议人广越公司申请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司法评估。2021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查封异议人广越公司名下位于嵊州越剧艺术城711处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2021年8月23日,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函告本院:“本所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贵院编号为(2021)绍中法委评字第10号司法评估书,要求对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711处房地产予以司法评估。本所已派人员进行勘察和评估,并于2021年7月26日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完成后,本所已多次联系和催促相关单位缴纳评估费用,至2021年8月23日止,相关单位仍未缴纳评估费用,故本所对该案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对本院所查封的异议人广越公司名下位于嵊州越剧艺术城711处不动产的价值,根据异议人广越公司的鉴定申请,已对外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由于异议人广越公司未按要求预付评估费用,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评估予以退回,未出具评估报告。本院所查封的异议人广越公司名下位于嵊州越剧艺术城711处不动产的价值,无法认定。同时,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根据双方对以房屋折价充抵工程款达成的协议,申请查封房产的,本院查封或冻结广越公司名下711处房地产及银行存款,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明显超标的。广越公司提供的其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不能证明本院查封的财产已明显超标的。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朝阳
审判员杨子超
审判员魏晓法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