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3号商会大厦七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钱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
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
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4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1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展宁
人民陪审员姚法庆
人民陪审员王积荣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裘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