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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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643号之一
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span>
法定代表人:赵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州广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欢添
人民陪审员相志锋
人民陪审员姚法庆
二O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