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9570号
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荷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大***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道公共服务中心东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
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琪喆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