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与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04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178144034XC,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夏琼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以被告以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喇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祁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