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3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同仁市隆务镇夏琼中路56号。
法定代理人:马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仁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同仁市夏琼中路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32321MB1688492Y。
法定代表人:夏吾加,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同仁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同仁市隆务镇盛宇天伦酒店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321MB1805089E。
法定代表人:严沛,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仁市林业和草原局、同仁市生态环境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7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321执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同仁市林业和草原局、同仁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仁青三智
审 判 员 当 增 吉
审 判 员 李 毛 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诺 日 本
书 记 员 完玛才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