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355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林,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9号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296475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邵林、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计5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