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4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9号楼2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协商处理并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