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4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9号楼2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协商处理并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