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355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9号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296475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飞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计5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