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1261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其收集证据后,另案主张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