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229号
原告:**甲,职业不详,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2,职业不详,住银川市。
被告:***,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住中卫市中宁县。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人。
原告**甲与被告**2、***、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甲于2024年1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2、***、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