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1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24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6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21执3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