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629号之二
原告:***,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女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研发中心十楼1001-10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