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997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案件受理费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退回***。”。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彤彤
书 记 员 武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