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61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研发中心10楼1001-100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