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某某汽车维修部、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543号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P6RN7A,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20号-1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娆,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87948,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号(青海湖大厦第2幢1**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与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单承担(已自行支付给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