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543号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P6RN7A,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20号-1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娆,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87948,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号(青海湖大厦第2幢1**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与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青海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单承担(已自行支付给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