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8B,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璜腾坑锦绣山水城1栋8号店。
法定代表人:陈定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该判决于同年12月4日提起上诉。同月11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