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7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688672218B。

法定代表人陈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迎春,蕉华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梅州市蕉华管理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094819569B。

法定代表人徐连雨。

委托代理人徐连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677344元、保证金4000000元、保证金利息800000元、违约金4935468.8元,共计人民币34412812.8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11246元、申请执行费10192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427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

人民陪审员  杨钦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