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7民监2号

原审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8B。

法定代表人:杨达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9B。

法定代表人:徐连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云,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粤142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粤1427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曾繁干

审判员  陈立新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