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27民初492号
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10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68867221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蕉华管理区,联系地深圳市罗湖区金城华庭7栋19A(***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0948195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邹维东
审判员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