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5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易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组织机构代码:580545436。
法定代表人:姜秋波。
被执行人:宁波禾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1267530。
法定代表人:励益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易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禾易建设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01687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5执126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晓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