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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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2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3号航天大厦14层13-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20400。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凌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黎福村2组66号居民。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已全部采取冻结措施,网络查控反馈**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传统调查:经四川省三台县不动产反馈,**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黎福村反馈,**户口在本村,一家人常年在外,很久没联系。2021年10月21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未缴纳,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过各种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2执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才让
审判员匡浩
审判员赵波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