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2民初113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陕县王家后乡龙潭村龙潭组010号,现住都兰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黎福村二组66号,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被告:韩清平,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三台县藜曙镇藜福村二组。
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20400,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3号航天大厦14层13-B8。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463号1栋1单元27层4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19197U,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清平、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王  海  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彩忠
书 记 员     马心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