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五金、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五金,住所地青海省**哈市。    
经营者:于翠翠,女,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青海省**哈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66N12M。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菊,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3号航天大厦14层13-B8。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20400。    
被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羁押于青海省都兰县看守所。    
原告*****五金与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五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7847.39元;二、依法判决被告以37847.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5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都兰县看守所,2020年3月到10月期间,都兰县看守所工程项目负责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种管材等材料,用于该工程,货款价格总计107847.39元,被告在提货后陆续付款7万元,尚欠货款37847.39元一直未支付。原告的多次催要下仍然迟迟不付款,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7847.39元;判决被告以37847.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5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两个被告中,**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为了便于审理该案件,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审理,据原告称案涉材料全部用于项目,故合同履行地为都兰县,本案应当由都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都兰县拘留所项目的中标单位,被告**系项目负责人,故而起诉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双方长期买卖建筑材料,购买的建筑材料均用于都兰县拘留所工程项目,而被告**亦因都兰县拘留所项目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案件正在办理。故此案由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被告青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业
审判员    杨雪梅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海梅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