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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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1373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武威市。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德令哈市。

申请人:苏金洲,公民身份号码×××,山西省文水县。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湟中县。

申请人:**全,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德令哈市。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德阳市。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申请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安康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等11人与被告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金洲、***、**、**全、***、***、***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0421.63元依法进行查询、冻结。申请人***、***、***、***、苏金洲、***、**、**全、***、***、***以保单号为XXX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370421.63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金洲、***、**、**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本案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申请诉中保全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0421.63元,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金洲、***、**、**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乌兰齐齐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仁民民
书记员聂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