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紫阳县毛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毛坝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紫阳县毛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紫阳县毛坝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2,815.32元及违约金501,844.60元。此款,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190,000.00元,下余工程款本金682,815.32元,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支付;违约金部分,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主张的权利,具体支付双方当事人同意另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4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