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街道站前路2号1幢203-2、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825776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军,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