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定书
(2016)浙0302民特134号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胡佳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2日经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补偿费984554元。 二、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工期延误及部分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733800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250754元。该款于申请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8日内支付,若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佳颖
书记员  白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