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27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正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豪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正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豪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口正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口正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符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琼027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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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