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71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海南豪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708824216L),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海南豪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海南豪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支付关于三亚红沙棕榈滩项目工程款1624527元及利息58889元(2019年2月到12月共10月,按照4.35%计算),并承担执行费18645元,以上共计1702061元。
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琼0271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