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

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2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忻,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1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1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锅炉安装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王广
审判员安剑凌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田稷
书记员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