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B1幢801-805室。
法定代表人:单祖毅。
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仕元。
被告:云南光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建工新城锦绣园4组团10幢1-2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邵海。
原告***与被告云南致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光晶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晓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