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6民初5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芬,女,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艾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世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航,女,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男,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仕元,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荣波,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荣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吴荣波已向原告履行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9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健华
人民陪审员  普 光
人民陪审员  田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发香
书 记 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