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6民初5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芬,女,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艾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世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航,女,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男,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仕元,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荣波,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荣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吴荣波已向原告履行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9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健华
人民陪审员 普 光
人民陪审员 田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发香
书 记 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