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民初185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楚雄市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仕元,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唐仁学,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仁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与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兴丽
人民陪审员  林 泉
人民陪审员  陆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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