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晏旅超、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1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高中文化,建筑业,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显俊,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晏旅超,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生,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217520955T。
法定代表人:杨仕元。
被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8506K。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
被告: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盛东路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0MB1421544B。
法定代表人:钮小明。
原告***与被告晏旅超、云南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海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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