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05民初2098号
原告:**,住吴忠市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228100964K。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南大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558619。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承建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西河桥汽贸城“惠农三产创业园”1#、2#、3#商业楼工程。合同签订后,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具体负责施工。2016年4月,因建设施工的需要,**雇请原告从事涉案工程的劳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经结算应付原告劳务报酬6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此后,原告多次以多种方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电工工资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被告**下欠原告工资6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二、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调取于惠农区劳动监察大队),证明1、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为发包方;2、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为该工程承包方。
证据三、补充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调取于惠农区劳动监察大队),证明工程从总承包方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
证据四、《惠农区三产创业园(西河桥汽贸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反映》一份(复印件),证明该1、工程已经结算;2、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提供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惠农区三产创业园二期1#、2#、3#商业楼工程分包给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后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并由**挂靠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后**又雇佣**进行工程电路的安装。2016年11月14日,**给**出具电工工资结算单,确认惠农区三产创业园2#、3#楼工程共产生电工工资60000元。
本院认为:**在**挂靠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承建的惠农区三产创业园二期商业楼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在**完成工作量后,**理应及时支付**劳务费。**以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惠农区三产创业园二期1#、2#、3#商业楼工程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不违反相关法律,故对**要求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后果由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杨 平
人民陪审员 郭兴儒
人民陪审员 凌秀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晓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