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6707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尚有案件未执行完毕,该案未执行标的为140810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建筑公司均同意将该案案件款直接转付给***,用于抵偿本案案件款1467070.5元,下剩58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