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柯坪县融信诚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柯坪县分公司等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9民初313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治,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民主路幸福佳园二期4号楼1号门面房。
主要负责人:张成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帮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腾丽媛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帕提古力·阿不都热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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