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市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31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库车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阿布来提加马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依不拉音,男,该局发展规划科干部。
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邦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库车市农业农村局、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12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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