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邦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乔克塔勒矿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新29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1561695.00元(包括:案款1543856.00元,执行费178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经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电话通话联系,但被执行人以待开会讨论为由拒绝支付案款;
二、经向拜城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于2022年7月19日回复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三、经向拜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于2022年7月19日回复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6日、7月25日、9月12日、9月27日、10月11日等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证券、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职权,按照法律规定,于2022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依职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及时退还不当获利是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尽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本院将及时重新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海   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尔帕 提 ·亚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