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1087号 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3层B座23L、23K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南侧纺城大厦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帮志,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本广,男,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本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5.62元,减半收取计5,582.81元,由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川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