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3519号
申请执行人:卲将,男,197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本院在执行卲将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阅卷宗,判决内容为由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给卲将补缴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失业费用不能补缴,只能承担补偿责任,因此该行为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马为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