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197号
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郊矿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陕西,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杉,男,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员工。
被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旺。
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尹海萍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扈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