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3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八办事处三里村刘家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0420161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地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0104-5。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谷光亮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