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

***与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7909号
原告:方新民,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优,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将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95001U。
法定代表人:吴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方新民与被告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方新民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新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新民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