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6556号
原告: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将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95001U。
法定代表人:吴炳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8)闽0582民初6191号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582民初61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