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3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蓝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后山村小后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将军山。
法定代表人:吴炳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建蓝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蓝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林源
审判员***
审判员黄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