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3982号
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青县农场三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737306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2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9898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6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万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