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3982号
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青县农场三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737306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2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9898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6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北变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万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