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40号新农镇机场路1446号。
法定代表人:刘X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2,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村。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迎宾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大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907101030000000672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少华